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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等108户农民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

盈科律师 2014/09/22

一、基本案情

    日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就全某某等108户农民与周某巷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进行了集中宣判。经过两次开庭、多次实地调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6案的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村委会工作人员使用往前推时间、由他人在合同上签名的方式伪造《某某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导致原告没有得到发包的土地和任何补偿,请求法院判令流转合同无效并将人均1.3亩土地交由原告方承包经营。

被告辩称,绝大多数原告的合同签订于2005年,仅有3户为2008年补签合同。由于农田补贴机制的实施,只有签订流转合同才能享受流转补贴,为维护农民利益,村委会将合同签订日期仍定为20051月。所有原告从2005年起均已享受土地流转收益,且高达97%的原告均为本农户家庭成员或其亲属签订合同,不存在欺骗和胁迫的事实。

   二、律师点评

    我们认为,原告方农户与周某巷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周某巷村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最终了通过确权确利+确权确地方案,即外出就业者领取确利金、老人学生领取相应补贴、集体就业者领取工资、要地者报名抓阄,该方案基本符合周某巷村大多数村民的真实意愿,通过民主程序确权确利的做法符合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周某巷村引导农户土地集体流转的做法符合当时周某巷村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允许部分村民以报名抓阄的方式确定承包地块以自主经营,另一方面土地集体流转收益基本确保了集体就业人员、老人、学生和公共设施的各项支出,体现了集体利益与农户利益的兼顾,是落实土地使用公平原则的合理方式。

    按照农村习惯,亲友代签虽不尽合法,但属常理常情,况且参与流转的村民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实际领取确利金和其他补贴的行为,应视为自愿接受合同成立的事实,土地流转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受到该流转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部分村民在原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时要求收回流转的土地,有违诚信公平,也会伤及已经通过原有土地流转关系所获得的收益。纵使利益必须维护,也应尊重合同相对方及现有土地使用人,与之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及收益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