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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村委会果园承包经营纠纷案

盈科律师 2014/09/22

一、基本案情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 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 100元。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2008 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08
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 260 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集体交纳果园承包金,于国家、集体、个人有益无害,且在转包后履行了向村委会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二、律师点评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带来的必然结果。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流转要建立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户)。承包方(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农民朋友要有时效的观念,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向有关人士咨询或者向法院起诉,以防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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