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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改变,还享有土地经营权吗

盈科(北京)律师 2019/01/30

    家庭承包的耕地,农户家庭成员多人去世,该户唯一成员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虽其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在其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前,该成员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件事实:

    仲L及其父亲仲W(已逝)与吴Z系×组村民。1983年,仲L随父亲仲W到吴Z家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1997年,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了划分,仲L及其父亲仲W作为承包经营户在本村共分得2.16亩的耕地,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吴Z及其前夫及子女在亦分得相应承包土地。吴Z与仲W共同耕种所承包的土地,维系着新的大家庭。2002年后,仲L因上学、结婚,将户口迁至N市区。2006年,吴Z前夫去世。2007年仲W与吴Z补领了结婚证。2013年仲L父亲仲W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案涉承包田一直由吴Z耕种。后期仲L与吴Z开始因为该承包地耕种问题发生争执。仲L将吴Z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Z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仲L继承的承包地21亩并赔偿两年承包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由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经营。在承包期内,当承包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如户主)或多人死亡,承包经营权仍然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本案中,诉争的土地二轮承包时由×组的农户仲W取得承包经营权,仲L系其家庭固有组成成员,是承包经营权的共有权人。虽然仲L户口现已经迁至N市区,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该土地前,仲L仍应享有对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吴Z虽然与仲W同居,并与其结婚,但在二轮承包划分土地时在×组已经取得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仲W去世后其承包地虽一直由吴Z耕种,应属代耕种的行为。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因婚姻、户口的变迁而丧失承包经营权。故对仲L要求吴Z返还诉争的2.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仲L要求吴Z赔偿两年的承包损失5000元,因双方之间系继子女父母关系,吴Z耕种诉争土地的行为在2015年双方矛盾未激化之前,仲L并无异议,仲L的此项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第一款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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