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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归户主一人还是全家共享?

盈科(北京)律师 2018/12/21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为共同共有。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制度规定,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地,乃因供家庭居住之必须,其批准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亦与申请时家庭人口数密切相关。

案件事实:

李文与王枝系夫妻,李国、李元、李琴系二人子女。19878月李文以户主身份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了二层楼房,19895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在此期间,李文一家于1988年在此宅基地上建房,并在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之外建造一平房。建房时,李元是家庭成员之一,与户主李文及王枝等家人一起共同生活。房屋建成后由户主李文,王枝和李元共同居住。李文于2011915日立下遗嘱,将该宅基地上已建房屋及菜地周围种有各种树木均归李文与王枝共有,在其亡故后,将上述财产中属于李文的全部份额遗留给李国所有,其他人不得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20123月李文病逝,王枝及其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于20139月王枝和李国将李元,李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二层楼房和平房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

1.李文以户主身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房,在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建造房屋时,李元是家庭成员之一,与户主李文、王枝等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故是该栋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原、被告讼争房屋中的二层楼房,被告李元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府批准农村建房用地,乃因供家庭居住之必须,其批准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亦与申请时家庭人口数密切相关。李文在19878月填写《乡村建房用地申请表》时,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在乡人民政府盖章的《宅基地使用证》上亦记载了户主为李文,家庭人口为六人。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在2016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2.在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之外所建的一栋平房,由于王枝,李国,李元,李琴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故该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原、被告讼争房屋中的平房,因原、被告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该栋平房的权属不明,李文在遗嘱中,将上述讼争房屋确认为其与原告王枝共有,并进行了处分,但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追认,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李文在遗嘱中涉诉房屋所有权归其及王枝,并进行处分,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权利,该部分遗嘱表述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参考法条: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九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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